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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中国多层级法院的仲裁,美国苹果公司在“IPHONE”商标争夺战最终败诉,意味着苹果公司无法在中国垄断IPHONE的商标。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机关报《法制日报》报道,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终审认定美国苹果公司在“IPHONE”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中败诉。新通天地公司获得“IPHONE”第18类商标权归属。
报道说,2002年10月18日,苹果公司向中国商标局申请注册“IPHONE”商标,2013年11月21日获核准,核定使用在国际分类第9类计算机硬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上。
2007年9月29日,新通天地公司向商标局提出注册 “IPHONE”商标申请,申请在国际分类第18类仿皮、牛皮、钱包、小皮夹、皮制绳索地等商品上使用。
苹果公司提出异议,不过商标局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苹果公司认为其“IPHONE”商标在第9类移动电话机商品上已经取得极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理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自2007年6月29日正式推出iphone手机以后,已经推出九代十二款产品,并自2009年10起在中国大陆市场正式销售。Iphone手机自问世以后,就受到全球消费者的广泛欢迎和热情追捧,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2001年中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
苹果公司随后先后向中国商标评审委员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各级仲裁大致上都认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为2007年9月29日,而苹果公司对其“IPHONE”商标提交的使用证据大多形成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后,而且根据苹果公司的陈述,苹果公司的IPHONE商标于2007年6月才问世,并于2009年10月才在中国大陆市场正式销售,因此,苹果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IPHONE”商标于被异议商标申请前达到驰名程度。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符合法律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苹果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制日报》援引代理本案的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主任熊智表示,北京高院的这一裁判,排除了苹果公司独占“IPHONE”商标的垄断诉求。
不过,有关裁决也可能意味着新通天地公司的IPHONE商标的应用范围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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