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要“抬举”您一下了:新新大哥一定知道“
可以”跟“
足以”是不是“同一个概念”。把”足以致命”换成了“可以致命”来说辞,不觉得有点丢分吗?
对前面您的跟贴,俺误以为您也认为“撞击力”跟感受到的重力是两回事,故说没有分歧。现在看来(从您的“撞击力是其重量的两倍,这里撞击力指的是坐满了人的船舱重量的两倍。”),您是把它们混为一谈了。这也许就是咱们分歧的关键所在。您先查一查什么叫撞击力(例如,
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56327223.html?si=1),弄清楚了它的定义再来讨论好不好。看来卢工比起某一些人来还是强了一些,他还知道撞击力跟撞击过程的延续时间有关(他对另一撞击事故的表态中就用过)。所以俺觉得,报道中谬误的“香港理工大学机械工程学系工程师卢觉强分析,当时撞击产生的撞击力,应是其重量的两倍,足以致命。”,不是记者胡说八道,把他自己荒谬的认识强加于卢工头上,就是卢工未经思考,信口开河。您觉得“这句话一点问题也没有”,那是您的自由,也反映了您的水平。您说的“
你认为当时撞击产生的撞击力应该远远大于其重量的两倍”是您(或许是无意)的伪作,俺只是认为“当时撞击产生的撞击力,应是其重量的两倍”的分析是错误的,由此而来的结论“足以致命”更是瞎说。在这脑坛,希望谁都别学那种为网友们所不齿的“先有意歪曲或伪造别人的陈述,再振振有辞地去批判”那种下三烂的做法(这在天坛还不时能见到---是不是又“言重”了一次?
)。
至于您的“你认为当时撞击产生的撞击力应该远远大于其重量的两倍。只要你能给出根据,我也不会有意见。” 既然前一句话是您自己的伪作,难道需要俺来为您背书?俺还没那么傻。
再说,个别人有没有意见,跟讨论科学知识似乎关系不大,DDHW上好多朋友都知道Who's who。
您的最后一段,拿这样极端的例子,只能表明其他因素是致命的主因,这恰恰说明所谓的“撞击力”
不“
足以致命”。要是您的说法有理,按您的逻辑,都可以说“人骑自行车上街,一旦碰撞,足以致命”了。好怕怕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