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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高等法院周三(6月22日)拒绝受理香港众志秘书长黄之锋就降低立法会参选年龄提出的申请。
黄之锋就此表示,尊重法庭决定、香港的法治和司法独立,会与律师商讨后决定是否上诉。
去年10月,香港“占中”运动学生领袖黄之锋正式向香港高等法院提出司法复核,要求将参选香港立法会的最低年龄从21岁降低至18岁,与投票年龄一致。
黄之锋表示,立法会条例规定18岁可以投票,但21岁才可参选,是“违反基本法及人权法中香港永久居民可以投票及参选的权利”。
香港高等法院法官区庆祥在判词中表示,案件牵涉政治议题,应交由立法会处理。法庭尽量避免干预立法机关的权力,也不应该为立法机关审议的问题下决定。
判词还指出,有其它地方将参选年龄订为21岁,甚至更高的年龄,因为参选人及投票人两者绝对不同,投票人不需要肩负任何公职,但参选者不同,所以个人成熟的要求程度不同。
就上述判决,黄之锋表示,虽然自己无缘参与9月份的立法会选举,希望新一届的立法会议员能够争取调低参选年龄。他还说,选举权及被选权平等是理所当然的事,又指香港众志在九月立法会选举的部署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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