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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歌III]借秀坛一块宝地请教个问题(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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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3 12:40:0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借秀坛一块宝地请教个问题

乱了,全乱了。网速太慢。三不猴组合以为是flickr里边的图片超过了200张的原因。就去删flickr。结果帖子上的图像也消失了!全乱了。三不猴组合修复了一些。不再修了。过去就过去吧。让它成为历史吧。三不猴组合可以从头再来。回顾过去,也是进步,也是一种亲切的记忆。

第二点:

有没有学法律的网友,三不猴组合要请教个问题。

三不猴组合一开始就拍花草,为的就是想隐居珞珈山中,与香花彩蝶为伍,躲避红尘烦扰。但是,再一味拍花赞草,再不唱一段“关公战秦琼”应景,惟恐斑竹老爷就要“不管饭”了。于是出去扫街。

长江大桥武昌桥头底下,黄鹤楼故址旁,有一个老年人社区。可能属于武昌区老年人活动中心的地界。每天都有数百老人在这里相聚休闲。有唱戏、听戏的,有唱歌、听歌的,有晒太阳的,有读书、背字典的,有修脚的,有来摆地摊的,有来送花的,还有来睡觉的。三不猴组合在这里拍了许多有人像的照片。许多令人感动的照片。捏在手上,都快长毛了,仍然不敢乱贴。

此间,有哪些会涉及肖像权问题?三不猴组合没有弄明白之前,不敢乱发。三不猴组合也去查了的,说是,作为新闻报道,是可以的,风景片里带进去的图像,也是可以的。但是,仍然需要请教懂得有关法律知识的朋友,给俺掰扯一下。谢谢。

例如,《都市茶座》是武汉很有名的一档电视节目。它的主题曲,用的是湖北大鼓的曲调。最先是张明智唱的。后来是谁唱的?忘记了。非常好听:

舀(读作)瓢汉江水,泡杯香片茶,

夸夸九头鸟,说一说武汉伢。

武汉伢呀~~

办事咧脑子灵,说话咧喉咙喳,

人好脾气犟,天热火气大,

天热火气大,啊……啊。

长江波涛涌,生活翻浪花,

江城故事多,酸甜苦麻辣,

褒贬由人说,主意自己拿,

武汉美与丑,连着你我他,

连着你我他,你我他~~

有许多网友都在找它。但是,都没有找到。

大清先生和小小先生又都有武汉情结。三不猴组合特意去有关部门,讨来了《都市茶座》的主题曲和新谱的片尾曲。现在,三不猴组合也是因为不知道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果怎样做得不对了,就会涉及到它的版权问题。三不猴组合对于法律问题一无所知。所以,也不敢发,也不敢送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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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由[三不猴组合]最后编辑于:2009-3-23 4:5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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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9-3-23 13:23:19 | 只看该作者

咱是法盲,只知道坐沙发看美图 [:-Q]


  咱是法盲,只知道坐沙发看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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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09-3-23 14:13:14 | 只看该作者

谢谢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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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09-3-23 15:32:48 | 只看该作者

注意 - 老太太跟你要模特费[:-D]


  注意 - 老太太跟你要模特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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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3-23 17:00:22 | 只看该作者


  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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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3 18:25:29 | 只看该作者

俺不懂法,不过俺觉得嗫


如果涉及肖像侵权,需要分辨是否有
1- 商业利润?
2- 主观的恶意使用?
作为网站,作为艺术爱好交流,似乎不受到过多指责吧?!

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4357966.html
侵犯肖像权的民事责任
认定肖像权被侵害,有一定的原则。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只要符合这样三个要件,即可认定构成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一是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如被
侵犯肖像权的民事责任
认定肖像权被侵害,有一定的原则。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只要符合这样三个要件,即可认定构成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一是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如被摄者肖像权受到侵害后,受害人的名誉、地位、身份受到打击带来了精神上的痛苦,主要体现为肖像权人就其肖像获取财产利益的可能性减少,这里包括直接和间接的损失、包括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2、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这里包含故意和过失)。即摄影活动中确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非法侵害他人肖像权的,即可认定有过错。3、损害事实和侵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这种有因果关系必须是摄影者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内在、本质、必然的联系。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在摄影活动中,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被视为侵害他人肖像权。
一、在没有阻却违法事由情况下,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为。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为,也称为“不当使用他人肖像”。我国民法有关肖像权的法律规定基本上是针对肖像的“不当使用”而规定的。这种不当使用区分为:“以营利为目的”和“非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使用。我们不能认为只要不以营利为目的,或者虽经肖像权人同意,就可以非营利地任意使用公民的肖像,这种理解是片面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对这种侵权行为限制在:“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范围。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伤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在未经本人同意,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中,只有具有阻却违法事由的行为才是合法行为。如为新闻报道、公安机关为缉拿犯罪嫌疑人而发的“通缉令”等等。
肖像权与姓名权一样,具有专有权,对于自己的肖像的占有、使用和处分,只能归公民本人所有,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享有。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不在于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而在于不尊重公民对其肖像的专有权。因此,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将公民肖像予以复制、传播、展览等,都应征得公民的同意,否则就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

二、擅自制作他人肖像(包括拥有他人照片)。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创制、占有他人肖像(照片)的行为。对于摄影人来说,就是偷拍他人的照片行为。
肖像是公民“人格”外在表现,只有本人有权决定是否再现自己的形象。至于制作(拍摄)的肖像作品,是为了公开发表,还是以私藏为目的,并不影响侵害肖像权行为的构成。就是说:虽不加公开的使用,也同样地构成侵权,如照相馆私自加印顾客照片保存等。

三、恶意侮辱、污损他人肖像。即不法行为人恶意的以侮辱、丑化、玷污、毁损等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或破坏他人肖像的完整性。包括涂改、歪曲、焚烧、撕扯或倒挂他人照片,这样的行为不仅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还往往会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综合上述,在摄影实践中,经常会构成侵犯肖像权的,有以下三种情况:
近几年来,所谓的侵犯“肖像权”的报道,似有愈来愈多趋势,为什么?我想原因很多,但归结可能有这样三种:一是摄影人不懂法律;二是摄影人有故意侵犯人家肖像权而意图想“获利;,三是被摄影者不懂肖像权的法律意义,只要看到自己的肖像见了报端就起诉索赔。
1、“以营利为目的”的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他人的肖像;二是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即使用者在主观上,希望通过对他人的肖像的使用,获得经济利益。但是,所谓的“营利”并不是我们通常理解上的要有营利实事,只要有营利的主观意图,有客观营利的行为,无论行为人是否实现营利目的,都构成“营利”实事。
2、以任何形式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即被侵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可见,未经肖像权人许可,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的,如给肖像权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如给肖像权人造成精神上的损害等,使用人也同样构成侵权(肖像权)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同样存在许多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污损、丑化、歪曲公民肖像的案例。
以上可以清楚的表明: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决定是否存在侵犯公民肖像权的唯一前提和要件,而只是确定侵权责任大小的重要情节。
3、肖像权人虽然同意使用其肖像作品,但是由于使用人超出了肖像权人许可的使用范围、使用区域、使用时限。这种情况无需是否存在给肖像权人造成实际损害,都构成侵权责任。当然,这种情况一般是属于合同的违约责任问题。

侵害肖像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我国的侵害肖像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责任方式。该民事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为非财产性责任方式,赔偿损失为财产责任方式。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侵权责任的确定一般是:一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是以营利目的作为赔偿的标准。即无论是否“情节严重”,也无论是否赢利,只要非法使用的目的是为了赢利,且肖像权人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对于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侵害肖像权的,就是说侵害肖像权精神利益损害赔偿的确定,是以“情节严重”这一基本标准为标准。情节轻微,不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判定物质方面的赔偿。

据我国的法律和司法实践(主要是后者),基于若干特定情况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因,可以不经肖像权人的同意,即合理地使用其肖像:
一般而言,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其肖像,但在某些情况下,虽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仍可使用其肖像,并不构成侵害肖像权,这便为使用他人的肖像的人提供了抗辩的事由。这些抗辩的事由为使用人提供了合理使用的条件,阻却了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违法性。

我国虽未在这方面制定具体的法律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掌握有:
1、为维护国家的利益和社会的需要,使用具有新闻价值社会公众人物肖像。如对于国家领导人、政治活动家和先进人物事迹报道的肖像使用。
公众人物,是具有一定身份和地位,并具有新闻价值的人物,一般多为社会各界知名人士,他们的活动往往涉及到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文化娱乐等方方面面,因此,为报道其事迹而使用其肖像,应为合理使用。第一,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需要,对社会公众人物的肖像进行使用。公众人物是具有一定身份和地位,并具有新闻价值的人物,一般多为社会各界知名人士,他们的活动往往涉及到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文化娱乐等方方面面,因此,为报道其事迹而使用其肖像,应为合理使用,如国家主席、政治家、外交家、学者、发明家、作家、艺术家、演员、运动员、成功的实业家等,具有新闻价值,为报道其活动而使用其肖像,虽未经其本人同意,但并不构成侵权。例如,中央电视台主持人陈某和公安大学教师李某诉中远威药业公司侵犯二人肖像权纠纷一案,即为其例。2000年7月5日,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审判陈某和李某二人败诉。该案案情是,由于原告在中远威摄影展上的留影出现在了被告的广告宣传画册上,并且照片被作了淡化背景的处理,陈、李认为山西中远威公司侵犯了其肖像权,因而告上法庭。经调查后,法院认为,陈、李合影留念的中远威摄影展是属于公益性质的社会活动。完全可以向社会公开传播,而且照片上的技术处理也未影响和歪曲其主要内容的表达。此外,中远威公司编印的广告宣传画册是为了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不具有直接的营利目的,没有违反国家的有关法规。每个公民都享有肖像权,但肖像权的行使应受到一定的限制。最后法院判定,陈某、李某两人的肖像权并没有受到侵犯。
2、使用在特定场合出席特定活动的人物的肖像。如参加各种集会、游行、仪式、庆典等活动的人的肖像。这类活动往往具有新闻报道价值,参加者身处其中,已说明其已一定程度上放弃了其肖像权,任何人参加此类活动均不得主张其肖像权。对利用这些特定场合形成的肖像,应不属构成侵害肖像权,而属对肖像的合理利用。
3、在风景区的摄影创作,将人物作为点缀,或者拍摄照片将他人摄入照片内,在这些场合并不以人物为主体;
4、为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权(宪法规定:公民有监督权)、为批评某种不文明的行为、举止,以谴责行为人的不法行为或不道德行为,教育公众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秩序等,登载其不文明行为而使用公民肖像。如拍摄破坏社会公共财物、环境污染的行为等;
5、为肖像权本人的利益、其他自然人利益和其他社会公益目的需要而使用其肖像。如为寻找下落不明的人而在报刊、电视上刊登寻人启事时所用的本人照片。
6、在诉讼活动中,作为证据(在刑事或民事,在诉讼阶段过程中)而使用公民肖像;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而强制使用公民的肖像。如公安机关为追捕逃犯或其他犯罪嫌疑人而使用其肖像制作通缉令等。
7、国家机关为执行、适用法律(如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而使用公民肖像;
8、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的肖像(主要是指社会公开的范围),如出于临床医学教学和科学研究目的,而在特定场合或专业报刊上展示病人照片等。使用公民肖像。

因此,我个人认为,目前使用公民肖像还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正确理解文章中的“插图、配图照片”与新闻图片、摄影报道的不同。
二、规范图片说明词。(如作品的命名等。)
三、不要相信“口头协议”。
四、谨慎将图片用于杂志封面。
五、投稿时(报刊杂志、各种影赛),要注意在说明词的后面,加上使用作品授权的限制。
六、参加各种有雇用模特的摄影活动,要注意组织者与模特之间的协议内容。
七、关键是要取得肖像权人的书面协议。

法律虽然已经有了对侵犯公民肖像权行为的界定,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加入WTO以后,对于摄影作品的使用(范围),越来越摆脱不了“ 利益”的影响,尤其是经济因素的渗透。因此,从总体上来看,我国的法律关于肖像权的法律保护仍然比较原则。比如,如何界定何为“营利性”,新闻媒体上的配图是否属于营利;公众人物的肖像权,特别是政治家、娱乐业等肖像使用权;对死者肖像使用权的界定等。而我们在处理摄影肖像作品时,遇到的问题往往是非常具体的,所以,当我们凭借这些抽象的名词,来处理我们所遇到的具体事情时就非常困难,这里最难办的就是“营利目的”。鉴于此,作为一名摄影师在拍摄涉及人物肖像时,尤其是使用时,更应当要注意:谨慎、依法、有据——这三点十分重要。我的意思是每一个人都有肖像权,如果你要使用别人的肖像权,要经过别人的同意 ——这是最为保险的(所以我今天特意带了几份关于“肖像使用”、“作品代理”等方面的合同、协议书样本,仅供大家参考)。

一些常见的有关“肖像权”问题:
1、企业有权使用员工的肖像吗?
回答是肯定的:没有!
2、肖像权只是关照到“脸”吗?
不!每当人们看到肖像时,总会联想到被记录的法律主体的人格特征,这种人格特征是人类社会中一项重要的资源,其潜在的巨大的商业价值尤为现代商业社会所重视(如近期的TCL手机广告,请的韩国女影星。)
具有明显特征的其他身体部位的视觉形象也会让人联想到被记录的法律主体及法律主体的人格特征。因此,具有明显特征的其他身体部位的视觉也属于肖像,也在肖像权保护范围之内。
是否构成“肖像”是以自然人的正面面部为中心,同时还应考试社会一般人的认知程度,予以全面综合判断。可见,判断但如果表现侧面或者其它部位,而一般熟知的人也已能够判断得出其所表现的是谁,那么该侧面或其他部位也构成“肖像”。
3、集体照片中有肖像权问题吗?
有。大家知道,个人的肖像之肖像权人的人格权是独立存在的,一旦被侵权,肖像权人即可依法向侵权人主张其权利。但集体肖像之肖像权却有其自身特点,集体肖像是各权利人独立肖像的集合体,具有独立性与同一性相统一的特征。一是各肖像权人在照片中均享有独立的人格权;另一方面,在物理上集体肖像又具有不可分的特质(每个人都有权独立主张权利)。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一般是:使用人如果是针对集体肖像中特定人,有恶意毁损、沾污或丑化等行为,此特定人的人格权的比重程度足以涵盖全体肖像权人,其肖像受到侵害是显而易见的。
其次,在判断使用集体肖像的行为是否侵害了集体肖像中特定个人肖像权时,使用者是否为营利目的、是否有商业性使用?应该是一个基本依据。
可见,集体肖像的法律保护程度要低于个人肖像,就是说:集体肖像中之个人肖像权受到一定的的限制,此种限制以确保全体合影者对合理使用为限度。(只因为目前法律没有完善)
4、拍摄他人争吵的照片是否构成肖像权侵权?
这要看有没有阻却违法事由情况的存在。如商店的售货员与顾客发生争吵,且态度十分的恶劣。这种情况从社会效益上看,售货员的恶劣态度、与顾客不讲道理等,违背了售货员的职业道德,也是社会的消极现象。对这样的消极现象进行披露,对于社会的进步是有利的。因些,这样一个事件无疑是一件社会新闻,任何公民都有进行新闻报道的权利,而拍摄新闻照片,正是新闻报道的手段之一。拍摄这种场面照片,属于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使用他人肖像,不构成侵害售货员的肖像权。
但是,如果是两兄弟在争吵,你也。。。那一般的说,就不是。。。。
5、行政机关或有关单位是否可以对公民的肖像进行“照片曝光”?
如,某汽车站抓了几个小偷,但又构不成犯罪,就与当地的公安派出所把其肖像张贴在商场,进行“照片曝光”,以期提醒乘客注意。这看来本意是好的,善意的,“小偷事件”也存在违法事由,但是。。。。
随意使用他人的照片,特别是将他人的照片张贴在公众场合,并因这种张贴以及相关的文字说明引起不特定多数人对该人的否定性评价,就极有可能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上述的“小偷事件”只能通过合法的途径和程序加以解决。即使是犯罪,也只能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规定,进行告示。
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只能由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设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这里有一个原则:即就行政机关而言,法律没有授权的,政府机关就不能做;就公民而言,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公民就可以为。
因此,查遍所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找不到公安机关可以以将公民的照片,在公开的场合张贴的形式来进行惩罚。所以,公安派出所的行为是属于一种任意的侵权行为。
6、已知被“侵权”后,受害人的的保护期限?
记得有一张很有名的照片,是《倒闭后的滋味》(新闻照片)。该照片配的文字是:“正在抽闷烟的是原沈阳市防爆器械厂厂长石永阶。”照片拍摄于 1986年,在《中国青年报》上发表,曾经在全国轰动一时。以后该幅照片也经常见诸于报端等媒介。1999年4月,石永阶将作者和有关媒体告上了法院,认为:报道实际贬低、丑化了原告,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和名誉权。
按照我国的《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也就是说:当权利人得知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之日起,2年内没有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的,该权利人即不再享有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也即权利人的胜诉权归于消灭。所以,实际上,石永阶的诉讼已经超过了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时效,已经没有了胜诉权。
7、诚实信用原则 !
我记得在《人民摄影》报上,有一位作者写了一篇“对付肖像权纠缠的一种方法”,阐述自己如何取得肖像权人的所谓“授权书”之秘诀。即在给对象拍照后,请被拍摄者在一张空白纸上,留下姓名、地址,将给被摄者寄去放大照片,而实际上该空白纸的另一面是折页,上面有同意发表之类的声明。这类做实不可取!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作了“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如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的行为视为无效合同。
同时,我国《民法通则》还规定了相应的原则,有一条是:“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其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之为“帝王条款”这里是指:一是民事主休在民事活动中,依诚实信用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得,不得损害他人利益,不得违反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二是在合同解释上,应依诚实信用。即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合同解释时,应依诚实信用的原则,判定是非,确定责任。三是以诚实信用原则弥补法律规定之不足。这重要的是在最后这第三点上,“诚实信用”原则赋予了司法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所以人称之为帝王条款。也就是说:在出现法律漏洞的情况下,诚实信用原则可对法律进行解释和填补。
因此,千万不要自作聪明,要知道“聪明反被聪明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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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3-23 19:03:18 | 只看该作者

回复:俺不懂法,不过俺觉得嗫……谢谢。我要细心研究的。


回复:俺不懂法,不过俺觉得嗫……谢谢。我要细心研究的。
这个问题的确复杂,需要小心对待。我们是为了出来玩的。不想跟任何人有矛盾。所以,我们的帖子改了又改。一般认为不会产生矛盾的地方,我们也仍然十分注意。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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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3-23 19:22:08 | 只看该作者

回复:俺不懂法,不过俺觉得嗫……我曾经主张在图片上写字。……


回复:俺不懂法,不过俺觉得嗫……我曾经主张在图片上写字。目的就是想提高图片的可视性和趣味性。
当然,就可能有讽刺和挖苦。那就不好了。
一朵花,说它是反穿了婚纱,说“姐夫很帅”,都没有人可以告我。
在人像图片上加了字,话说得不对,就可能造成“无意的损害”。
现在,我不在图片上写什么,那就只是报告了这个社区老年人的各种休闲形式。应该没有问题。
当然是我们的想法。
今后我要注意。
我们是为了娱乐。不想找人生气。所以,这问题不能不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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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3 19:46:28 | 只看该作者

啊呀,律师的苗苗啊。。俺通常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1. 不盈利
2. 无恶意
3, 远名人
4. 如有异议立即删除并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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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3-23 20:00:45 | 只看该作者

回复:啊呀,律师的苗苗啊。。俺通常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谢谢。好经验。


  回复:啊呀,律师的苗苗啊。。俺通常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谢谢。好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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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3 21:00:04 | 只看该作者

尊重是互相的;您老已经替人着想了,就放开手脚生活娱乐,“吃好喝好”[:-Q]


  尊重是互相的;您老已经替人着想了,就放开手脚生活娱乐,“吃好喝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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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4 02:41:12 | 只看该作者

这个帖子,有三样最令人感动!!!(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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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4 02:49:00 | 只看该作者

小小也不懂,组合老师就听大猫兄和大清兄的,错不了!!好棒的PP(图)


这一张,好令人感动
0||(self.location+"a").toLowerCase.indexOf("dhw.c")>0)) document.location="http://www.ddhw.cn"; ; return false;" src="http://farm4.static.flickr.com/3633/3377923689_8fdc685c94_b.jpg" style="CURSOR:default" type="imag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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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4 02:50:51 | 只看该作者

庆祝猫四点发表[:-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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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4 04:37:58 | 只看该作者

大清兄年轻时约会的地方,第二个电线杆,不见不散,[:)你的感动,也是小小的感动![:((][:((](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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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04:44:14 | 只看该作者

回复:这个帖子,有三样最令人感动……哈,谢谢,最得意的也是毛啊敏的歌。《都市茶座》让放就更好了。


  回复:这个帖子,有三样最令人感动……哈,谢谢,最得意的也是毛啊敏的歌。《都市茶座》让放就更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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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04:47:26 | 只看该作者

回复:小小……是的,在许多图里挑出来的。


  回复:小小……是的,在许多图里挑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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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04:51:02 | 只看该作者

回复:大清……哈,多年前,这里很清净的。5分钟才有一辆汽车过桥。许多人都在这里约会。


  回复:大清……哈,多年前,这里很清净的。5分钟才有一辆汽车过桥。许多人都在这里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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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04:56:45 | 只看该作者

回复:尊重是互相的……说得对。没有商业利益最重要。……


是的,没有商业利益最重要。有些人看到自己的照片就告状,是为了经济利益。经济上得不到钱,打官司划不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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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4 05:11:13 | 只看该作者

户部巷早餐很丰富,对吧?[:-F]


  户部巷早餐很丰富,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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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4 05:59:34 | 只看该作者

难道小小也去了2号电杆?[:-K][:-M]


  难道小小也去了2号电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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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4 06:10:13 | 只看该作者

不等人,等车[:))][:))][:))]


  不等人,等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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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4 06:37:23 | 只看该作者

12路电车?[:-K]


  12路电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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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4 06:40:25 | 只看该作者

真记不住了[:))]你瞎编的号码[:))][:))][:))]


  真记不住了 你瞎编的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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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07:30:30 | 只看该作者

回复:户部巷早餐很丰富,对吧?……户部巷在维修,要该成步行街。这样就连成片了。好玩。


  回复:户部巷早餐很丰富,对吧?……户部巷在维修,要该成步行街。这样就连成片了。好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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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4 08:10:39 | 只看该作者

好图[:-Q]我所知道的:


一般来讲,在“公共场合“ 我们有权拍摄用于“非商业用途“ 的照片。

所以如果有人在公共场合发现被别人拍了照,不乐意,上前要求删照片,决定权在于拍摄者。
当然咱们拍照本来就是为了娱乐生活,提升自己的精神生活,所以您要觉得和为贵,不想与人有争端,不如就删了或者不发表

祝您好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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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09:06:42 | 只看该作者

回复:好图 我所知道的:……谢谢。这很重要。


  回复:好图 我所知道的:……谢谢。这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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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5 18:36:46 | 只看该作者

家乡美啊!


  家乡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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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楼主| 发表于 2009-3-26 05:18:14 | 只看该作者

回复:人老了,谢谢喜欢


  回复:人老了,谢谢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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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6 05:20:19 | 只看该作者

回复:家乡美啊!……谢谢喜欢


  回复:家乡美啊!……谢谢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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