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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明年出台新规定:一天不得相亲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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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6 19:39:5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鑑于上海 婚姻介市场经常发生以征婚者欺骗应征者现象,为了规范婚介市场,上海市今天宣布将于明年一月一日试行新规定,要求征婚者必须提供真实可靠,一天内不得相亲 两次。目前上海媒体刊登的征婚广告普遍用诱人的字眼描述征婚人的背景,譬如「英俊帅男、豪宅别墅、年薪二十万、公司老总、归侨商人、资产千万」等,让无数应 征者怦然心动。据悉,当应征者要求约见征婚者当事人时,婚姻介绍所工作人员各种理由推却,反而随便介绍个异性给应征者;有的婚介所专门僱佣俊男美女大学生与应征者相亲,每次婚介所向应征者收取介绍费及见面费后,与僱佣的俊男美女拆帐,等应征者要求与相亲者见次见面时,婚介所只好推说此人看不上对方,藉此欺骗应征者。为了规范婚姻介绍市场,上海市民政局婚姻管理处将于明年一月一日试行「上海市婚姻介绍行业服务规范(草案)」,规定婚介机构在媒体刊登征婚广告当事人的资料必须真实可靠,必须写明其编号、性别、出生年 份、婚姻状况、身高、学历、职业、觅偶要求。草案还要求征婚资讯必须与其填写机构的内部资料相符合;编号必须与婚介机构保管的会员资料中的内、外部资料编号一致;婚介机构刊登广告用语要规范,不得虚构资讯和夸大内容;婚介机构不得以交友、觅友形 式刊登征婚广告。有关草案特别规定婚介所会员在一天内不得相亲两次,以防止职业性相亲来欺骗顾客。 此外,草案还要求婚介所接待人员对新入会会员应在一周内安排首次配对约见;根据客户双方的基本情况和各自需求科学、合理配对和安排约见,约见前,应事先向客户介绍对方基本情况,征得双方同意后方可安排;约见完毕,应由客户双方共同在「服务记录」上签名认可;收取约见服务费后出具发票,每次约见婚介机构 要有服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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