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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这样的案件可能会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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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6 20:22:3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我们该如何看待药家鑫案?
http://www.topchinesenews.com/viewheadlinenews.aspx?topic_id=1000&msg_id=109532&page=1

这个案件,看到文章下面有评论说不好判。我还是比较同意的。的确不好判。这里的关键在于认定凶手是不是激情杀人。

我想请教这里的朋友,如果这样的案件发生在美国(假设发生在有死刑的州),那么可能会有什么判决结果?
(发生车祸后,看见对方试图记下车牌,于是开枪把她杀死,逃之夭夭。之后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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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4-14 06:34:1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看法


我猜想,激情杀人,在美国应该算是2nd degree murder。一时冲动下杀人,在这种情况下不会是判死刑的。
 
另外,我举的例子有点不妥(发生车祸后,看见对方试图记下车牌,于是开枪把她杀死,逃之夭夭。之后投案自首)。这里情况就稍微复杂一点,你持枪,为什么?既然持枪了,说明你有使用它的意图,除非这是你刚买的枪,所以带在身边。在这点上,开开心心说的比较有道理。
 
但是本案说的是用刀杀人,那就要看这是什么样的刀。如果只是一般的允许随身携带的水果刀,那情况可能就会不同,也许可以定成激情杀人。
根据新闻报道,药家鑫被激怒是因为他看到对方在记下车牌号,在这种情况下一怒之下杀人,不知道会不会被判成激情杀人。
 
律师提出药家鑫以前的良好表现,无非是要说明药家鑫本性不是恶,而是一怒之下,一时冲动杀人。
 
回到原来的问题,如果这件事情发生在美国,会如何判决?我认为,如果嫌疑犯能给出当时持枪的足够理由,那么很可能就是2nd degree murder 了,也就是不会被判死刑。如果无法给出令人信服的理由,有可能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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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4-14 21:32:3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也谈药家鑫“激情杀人”


keyi® 摘录的这篇文章不错,看了让人受益匪浅。

文章有这么一段话:药家鑫是看见张妙倒地后在记他的车牌,为了逃避赔偿医药费的责任,而捅了张妙6刀。这说明他当时非常理智,绝非 一念之差。他完全知道交通肇事和杀人的后果,也希望杀人灭口或许能逃避交通肇事的罪责,在权衡“利弊”之后,出于侥幸心理而决定铤而走险。在二害取其轻的 选择之下,他决定一不做二不休,选择了杀人灭口,而不是施救

由此看来如果这么理解,那么很显然,这是 1st degree murder。

但是记车牌这个事实,也可以理解成,
药家鑫因为看到张妙倒地后在记他的车牌,暴怒,因为往往这意味着自己会受到敲诈,这类事情层出不穷。因此看到自己车牌被记下,造成盛怒,一时冲动,而非理智。

关键是看这个过程中
药家鑫是否失去理智。如果当时的确失去理智,一念之差,那可以判 2nd degree murder

结合他之后投案自首,这可以理解成起先失去理智,后来清醒了,就投案自首。

所以这个案件判决1st 或者 2nd degree murder,我都不吃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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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4-14 21:50:0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回复:在美国这样的案件可能会怎么判?


hu 兄,从情感的角度来说,你的看法我赞同。但是我们面对的是法律,有时候,法律与社会道德个人情感不一致的。
例如美国法律中,有罪犯认罪协议条款,只要罪犯愿意在法庭上认罪(或者同意在法庭上作证),可以一定程度的减轻甚至免除处罚。这样的举措对控诉方,对罪犯都有利。

但是从感情上说,往往不能得到受害方的认可。

有一部很精彩的电影,关于这方面话题,很不错,建议你有空看看:Law Abiding Citizen

原贴:
文章来源: husonghu® 于 2011-4-13 1:53:21 (北京时间: 2011-4-13 13:53:21)
标题:回复:在美国这样的案件可能会怎么判?

新新, 让我们把此作为脑坛题来议一议--------
 
是"激情杀人"又怎样? 为何"激情杀人"就罪轻一等呢? 我觉得这样的人比"有预谋的杀人"者更凶恶呢! 不是吗? "有预谋"者,至少与另一方有"冤",有"仇",有"碍". 也就是说, 多少还有杀人者认为"该杀"的理由. 而"激情杀人"呢? 是杀你可以没有理由(莫须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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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 我想, "激情杀人"也有不同的类别. 你强烈侮辱我, 加上我本来精神创伤, 我"激情"把你杀了, 可以罪轻一点,因为你侮辱我. 药的"激情杀人", 对象是谁呀? 是本就是他伤害了的人呢! 是面对一个已经被他伤害得没有一点自卫能力且苦苦哀求的一个人!!!!!!  药的"激情杀人", 是把"无人性"推向了极致. 这样的人还不该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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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4-22 19:33:2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回复:我的看法


你说你做过多年律师,因此关于法律问题,你的看法或许更可信。这里是脑筋一动论坛,尽管我不是律师,也不懂法律,但是想到这个问题,贴在这里,让大家思考,交流。至少我认为这么做能相互收益。

我给出自己看法,这只是我的个人观点,观点有对有错,很正常。对了,我开心;错了,我学习了,不会觉得尴尬。
丝毫没有向任何人提供法律意见之意。我哪有这么水平?

“华人算白人还是黑人”, 我看到这个帖子,认为这是美国的一个经典案例,挺有意思,转载在纵论天下论坛。不明白你为什么说我我哗众取宠?( 在美国,华人算白人还是黑人?美国最高法院回答你 )

如果文章说得不对,你可以指出嘛;
你认为这是一个“
陈芝麻烂谷子的案例”不值得贴出来,对你也许是这样,因为你是从事这方面工作的。但是对我就不是。我觉得很新鲜,很有意思,很值得贴出来的。这不,有人回复要求英文相关文献呢。由此看来,对此案例感兴趣的不止我一个人。

原贴:
文章来源: 不语怪力乱神 于 2011-4-19 7:38:10 (北京时间: 2011-4-19 19:38:10)
标题:回复:我的看法

美国各州和联邦的法律都不同,Crime of Passion在何种情况下判何种刑罚要根据案情和适用的法律来定,在一定的前提下,有些被告被当场无罪释放(acquittal),例如这一法律的发源地德州就有相当多的案例宣告被告无罪(大部分这样的案例是丈夫目击妻子和他人做爱时杀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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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你不懂就不要装懂。看过你关于华人是黑人的帖子,陈芝麻烂谷子的案例也拿出来哗众取宠。顺便告诉你一句,在美国没有律师执照而提供法律意见是违法的(象唐骏声称其开过所谓的移民律师所就是吹牛皮犯法的一个典型)。当然你还没有给过谁具体的美国法律意见,不过善意的提醒你一下,免得不懂装懂,不但让自己尴尬,还有可能一不小心就违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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