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0年代末的香港立法局会议厅。当时立法局由港督主持会议,但《紧急情况规例条例》意味着他可绕过立法局自行立法。
[attach]34687[/attach]
所谓香港“紧急法”,其实是1922年《紧急情况规例条例》。英属香港政府当年订立此法之背景,是香港海员要求英资海运公司加薪不果,演变成海员大罢工。时任香港总督司徒拔爵士(Sir Edward Stubbs)认定非常大总统孙中山为首之中国(广州)政府受布尔什维克思想影响,于幕后策划罢工。
香港最近一次动用《紧急情况规例条例》是在1967年暴动,当时亲北京团体仿效中国大陆文化大革命策动其所称之“反英抗暴”斗争,试图推翻总督戴麟趾爵士(Sir David Trench)及其政府。多家媒体引用资深政治记者张家伟撰写的《六七暴动——香港战后历史的分水岭》一书指出,港英政府当时根据《紧急情况规例条例》跳过立法局(今立法会)颁布了多条紧急法令,当中包括禁止游行集会和示威抗议、禁止“非法广播”、严禁张贴“煽动性传单”,凡三个人以上聚集即可检控“非法集会”罪。